欢迎进入淄博热力有限公司!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张店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供热试行计量收费的通知》

    2024-01-12

    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与建设厅《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精神,现就张店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供热试行计量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两部制热价。

    1、基本热价:9.6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2、计量热价:0.14元∕千瓦时(38.77元∕吉焦)

    3、总热价=基本热价*套内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二、在试行供热计量收费期间,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结算热费时,实行“多退少不补”,即先按面积计算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三、试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