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号文《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0

根据淄政办字【2015】120号文件规定:


(一)淄博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居民供暖价格执行套内建筑面积22元∕㎡。


(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5元/㎡收取。


(三)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价格按建筑面积36元/㎡收取。


(四)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 


(五)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